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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備軍官預備士官選訓服役實施辦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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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預備軍官預備士官選訓服役實施辦法
第 1 條
本辦法依兵役法第十一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兵役法
(民國 112 年 05 月 03 日 )
EN
第 11 條
前二條預備軍官、預備士官選訓服役實施辦法,由國防部會同相關機關定之。
具有第九條第一項、前條第一項各款資格之役齡男子、後備軍人及補充兵,除志願考選合格者外,在國防軍事上有必要時,得依法徵集、召集入營,施以預備軍官或預備士官之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