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志願士兵服役條例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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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志願士兵服役條例
EN
第 1 條
本條例依兵役法第四十七條第二項規定制定之。
兵役法
(民國 112 年 05 月 03 日 )
EN
第 47 條
適齡男子、現役或後備役之士兵,因國防軍事需要,得依其志願,經甄選並接受基礎訓練期滿合格,服志願士兵。
志願士兵之服役,另以法律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