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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人員出國出境管理辦法
本辦法依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設置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三十三條之一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設置條例 (民國 110 年 05 月 28 日 ) EN
本院人員應經本院核准,始得出國(境)。
前項人員出國(境)之申請、核准條件、程序、廢止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國防部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