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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績效評鑑辦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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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績效評鑑辦法
第 1 條
本辦法依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設置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設置條例
(民國 110 年 05 月 28 日 )
EN
第 21 條
國防部應邀集有關機關代表、學者專家及社會公正人士,辦理本院之績效評鑑。
前項績效評鑑之方式、程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國防部定之。
績效評鑑之內容如下:
一、本院年度執行成果之考核。
二、本院業務績效及目標達成率之評量。
三、本院經費核撥之建議。
四、其他有關事項。
第一項績效評鑑人員單一性別比例不得少於四分之一。
評鑑人員應就國防部至各受評鑑單位初評結果實施複評,並得視需要實地查證,將查證內容與評鑑依據及理由載明於評鑑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