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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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兵籍規則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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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兵籍規則
第 1 條
本規則依兵役法施行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二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兵役法施行法
(民國 109 年 05 月 13 日 )
EN
第 2 條
役齡男子經徵兵檢查合格適於服役者,及志願服役者,應編立兵籍,於除役、免役或禁役時,註銷兵籍。
兵籍規則,由國防部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