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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國軍軍官士官請假規則
本規則依陸海空軍軍官士官任職條例第十九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陸海空軍軍官士官任職條例 (民國 111 年 06 月 15 日 ) EN
軍官、士官因受訓、請假或其他事故,短期內無法服行現職時,應由適當人員代理其職務。
軍官、士官請假規則,由國防部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