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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事及參與國防安全事務人員安全調查辦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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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從事及參與國防安全事務人員安全調查辦法
EN
第 1 條
本辦法依國防法第三十二條第四項規定訂定之。
國防法
(民國 101 年 06 月 06 日 )
EN
第 32 條
國防機密應依法保護之。
國防機密應劃分等級;其等級之劃分及解密之時限,以法律定之。
從事及參與國防安全事務之人員,應經安全調查。
前項調查內容及程序之辦法,由國防部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