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尚未履行兵役義務之接近役齡或役齡男子申請護照加簽僑居身分辦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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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尚未履行兵役義務之接近役齡或役齡男子申請護照加簽僑居身分辦法
EN
第 1 條
本辦法依華僑身分證明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十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華僑身分證明條例
(民國 110 年 01 月 20 日 )
EN
第 10 條
持有中華民國普通護照之僑居國外國民,符合第四條第一項規定者,得申請於護照加簽僑居身分。但尚未履行兵役義務之接近役齡或役齡男子,得限制其為僑居身分加簽。
前項但書限制之範圍、條件、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會商內政部及外交部定之。
申請護照加簽僑居身分者,在國內應由主管機關認定後,向外交部辦理;在國外,由主管機關委託駐外館處逕予認定辦理,或報經主管機關認定後辦理。
前項僑居身分之認定,其應檢附之文件,準用第五條第一項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