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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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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常駐世界貿易組織代表團組織規程
法條
友善列印
法條
法規名稱:
廢
中華民國常駐世界貿易組織代表團組織規程
第 1 條
為辦理世界貿易組織相關事宜,設中華民國常駐世界貿易組織代表團 (以
下簡稱代表團) ,特參照駐外使領館組織條例第十三條之規定,訂定本規
程。
廢
駐外使領館組織條例
(民國 111 年 06 月 15 日 )
第 13 條
在未設領館之處所,得酌設商務代表處,或酌派名譽領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