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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客家委員會對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發生營運困難產業振興辦法
本辦法依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第九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 (民國 112 年 07 月 03 日 ) EN
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而發生營運困難之產業、事業、醫療(事)機構及相關從業人員,得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予以紓困、補貼、振興措施及對其員工提供必要之協助。
醫療機構因配合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防疫需要而停診者,政府應予適當補償。
前二項之產業、事業、醫療(事)機構之認定、紓困、補貼、補償、振興措施之項目、基準、金額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擬訂,報行政院核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