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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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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住民族文化及藝能認證辦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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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原住民族文化及藝能認證辦法
第 1 條
本辦法依原住民族教育法第三十五條規定訂定之。
原住民族教育法
(民國 110 年 01 月 20 日 )
EN
第 35 條
各級各類學校為實施原住民族語言、文化及藝能教學,得遴聘原住民族耆老或具相關專長人士支援教學;其認證辦法,由中央原住民族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