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 script語法,恐影響到網頁的閱讀
跳至主要內容
:::
網站導覽
English
會員登入
小字型
中字型
大字型
Toggle navigation
整合查詢
整合查詢
最新訊息
中央法規
司法解釋
條約協定
兩岸協議
智慧查找
熱門詞彙:
刑法
、
職業安全衛生
、
勞基法
、
憲法
、
性騷擾
最新訊息
中央法規
司法解釋
條約協定
兩岸協議
綜合查詢
跨機關檢索
熱門法規
相關連結
網站導覽
English
會員登入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原住民族委員會對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原住民族產業事業振興辦法
法條
友善列印
法條
法規名稱:
原住民族委員會對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原住民族產業事業振興辦法
第 1 條
本辦法依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第九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廢
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
(民國 112 年 07 月 03 日 )
EN
第 9 條
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而發生營運困難之產業、事業、醫療(事)機構及相關從業人員,得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予以紓困、補貼、振興措施及對其員工提供必要之協助。
醫療機構因配合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防疫需要而停診者,政府應予適當補償。
前二項之產業、事業、醫療(事)機構之認定、紓困、補貼、補償、振興措施之項目、基準、金額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擬訂,報行政院核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