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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團法人原住民族語言研究發展基金會設置條例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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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財團法人原住民族語言研究發展基金會設置條例
EN
第 1 條
為辦理原住民族語言研究發展事項,依據原住民族語言發展法第二十七條規定制定本條例,設置財團法人原住民族語言研究發展基金會(以下簡稱本基金會)。
原住民族語言發展法
(民國 106 年 06 月 14 日 )
EN
第 27 條
中央主管機關為辦理原住民族語言研究發展等事項,應編列經費及接受私人、法人或團體之捐助,成立財團法人原住民族語言研究發展基金會。
前項基金會組織設置及相關事項,另以法律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