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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住民族傳統智慧創作保護共同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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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原住民族傳統智慧創作保護共同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第 1 條
本辦法係依據原住民族傳統智慧創作保護條例第十四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原住民族傳統智慧創作保護條例
(民國 104 年 02 月 04 日 )
EN
第 14 條
智慧創作專用權依第七條第一款或第二款規定為原住民族或部落取得者,其智慧創作之收入,應以原住民族或部落利益為目的,設立共同基金;其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由主管機關另定之。
智慧創作專用權為全部原住民族取得者,其智慧創作專用權之收入,應納入原住民族綜合發展基金,並以促進原住民族或部落文化發展之目的為運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