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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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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住民族語言能力認證辦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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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原住民族語言能力認證辦法
第 1 條
本辦法依原住民族教育法第三十七條第三項及原住民族語言發展法第十一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原住民族教育法
(民國 110 年 01 月 20 日 )
EN
第 37 條
原住民族教育師資應修習原住民族文化及多元文化教育課程,以增進教學之專業能力;其課程、學分、研習時數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原住民族主管機關會同中央教育主管機關定之。
各級政府應提供原住民族文化及多元文化研習機會,增進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職員工多元文化與原住民族教育之基本知能及專業成長。
擔任族語教學之師資,應通過族語能力認證;其認證辦法,由中央原住民族主管機關定之。
原住民族語言發展法
(民國 106 年 06 月 14 日 )
EN
第 11 條
中央主管機關應辦理原住民族語言能力認證,並免徵規費。
前項認證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另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