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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直轄市縣市消防車輛裝備及其人力配置標準
本標準依消防法第四條規定訂定之。
消防法 (民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 ) EN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
直轄市、縣(市)消防車輛、裝備及其人力配置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