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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受災地區民眾重建或修繕資金利息補貼作業辦法
本辦法依災害防救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災害防救法 (民國 111 年 06 月 15 日 ) EN
中央災害防救委員會應協調金融機構,就受災地區民眾所需重建或修繕資金,予以低利貸款。
前項貸款金額、利息補貼額度及作業程序應報請中央災害防救會報核定之,利息補貼額度由各級政府編列預算執行之,補貼範圍應斟酌民眾受災程度及自行重建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