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 script語法,恐影響到網頁的閱讀
跳至主要內容
:::
網站導覽
English
會員登入
小字型
中字型
大字型
Toggle navigation
整合查詢
整合查詢
最新訊息
中央法規
司法解釋
條約協定
兩岸協議
智慧查找
熱門詞彙:
刑法
、
職業安全衛生
、
勞基法
、
憲法
、
性騷擾
最新訊息
中央法規
司法解釋
條約協定
兩岸協議
綜合查詢
跨機關檢索
熱門法規
相關連結
網站導覽
English
會員登入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受災地區民眾重建或修繕資金利息補貼作業辦法
法條
友善列印
法條
法規名稱:
受災地區民眾重建或修繕資金利息補貼作業辦法
第 1 條
本辦法依災害防救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災害防救法
(民國 111 年 06 月 15 日 )
EN
第 41 條
中央災害防救委員會應協調金融機構,就受災地區民眾所需重建或修繕資金,予以低利貸款。
前項貸款金額、利息補貼額度及作業程序應報請中央災害防救會報核定之,利息補貼額度由各級政府編列預算執行之,補貼範圍應斟酌民眾受災程度及自行重建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