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爆竹煙火製造儲存販賣場所設置及安全管理辦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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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爆竹煙火製造儲存販賣場所設置及安全管理辦法
第 1 條
本辦法依爆竹煙火管理條例第四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爆竹煙火管理條例
(民國 99 年 06 月 02 日 )
EN
第 4 條
爆竹煙火之製造場所及達中央主管機關所定管制量之儲存、販賣場所,其負責人應以安全方法進行製造、儲存或處理。
前項所定場所之位置、構造與設備設置之基準、安全管理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相關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