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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或團體辦理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立法委員選舉政黨電視辯論會申請經費補助辦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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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個人或團體辦理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立法委員選舉政黨電視辯論會申請經費補助辦法
第 1 條
本辦法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四十八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
(民國 112 年 06 月 09 日 )
EN
第 48 條
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立法委員選舉,中央選舉委員會應以公費,在全國性無線電視頻道,供登記之政黨從事競選宣傳或發表政見,每次時間不得少於一小時,受指定之電視台不得拒絕;其舉辦之次數、時間、程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選舉委員會定之。
經登記之政黨三分之一以上同意,個人或團體得舉辦全國性無線電視辯論會,電視台應予受理,並得向中央選舉委員會申請經費補助;其申請程序、補助辦理場次、基準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選舉委員會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