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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防範選舉人重複投票或冒領選舉票辦法
本辦法依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十四條第五項及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十八條第四項規定訂定之。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 (民國 112 年 06 月 09 日 ) EN
選舉人投票時,應憑本人國民身分證領取選舉票。
選舉人領取選舉票時,應在選舉人名冊上簽名或蓋章或按指印,按指印者,並應有管理員及監察員各一人蓋章證明。選舉人名冊上無其姓名或姓名不符者,不得領取選舉票。但姓名顯係筆誤、因婚姻關係而冠姓或回復本姓致與國民身分證不符者,經主任管理員會同主任監察員辨明後,應准領取選舉票。
選舉人領得選舉票後應自行圈投。但因身心障礙不能自行圈投而能表示其意思者,得依其請求,由家屬或陪同之人一人在場,依據本人意思,眼同協助或代為圈投;其無家屬或陪同之人在場者,亦得依其請求,由投票所管理員及監察員各一人,依據本人意思,眼同協助或代為圈投。
為防止重複投票或冒領選舉票之情事,應訂定防範規定;其辦法由中央選舉委員會定之。
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新 84.08.09 制定) (民國 112 年 06 月 09 日 ) EN
選舉人投票時,除另有規定外,應憑本人國民身分證領取選舉票。
返國行使選舉權之選舉人應憑本人有效之中華民國護照領取選舉票。
選舉人領取選舉票時,應在選舉人名冊上簽名或蓋章或按指印,按指印者,並應有管理員及監察員各一人蓋章證明。選舉人名冊上無其姓名或姓名不符者,不得領取選舉票。但姓名顯係筆誤、因婚姻關係而冠姓或回復本姓致與國民身分證不符者,經主任管理員會同主任監察員辨明後,應准領取選舉票。
選舉人領得選舉票後,應自行圈投。但因身心障礙不能自行圈投而能表示其意思者,得依其請求,由家屬或陪同之人一人在場,依據本人意思,眼同協助或代為圈投;其無家屬或陪同之人在場者,亦得依其請求,由投票所管理員及監察員各一人,依據本人意思,眼同協助或代為圈投。
為防止重複投票或冒領選舉票之情事,應訂定防範規定;其辦法由中央選舉委員會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