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法條

法規名稱: 海洋污染防治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為防治海洋污染,保護海洋環境,維護海洋生態,確保國民健康及永續利用海洋資源,特依海洋污染防治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十二條規定,設置海洋污染防治基金(以下簡稱本基金),並依預算法第二十一條規定,訂定本辦法。
海洋污染防治法 (民國 112 年 05 月 31 日 ) EN
中央主管機關得設置海洋污染防治基金;其基金來源如下:
一、海洋污染防治費。
二、各有關機關依本法求償採取應變措施、清除及處理所生費用歸墊之收入。
三、基金孳息收入。
四、其他有關收入。
預算法 (民國 110 年 06 月 09 日 ) EN
政府設立之特種基金,除其預算編製程序依本法規定辦理外,其收支保管辦法,由行政院定之,並送立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