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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海岸巡防機關與海關協調聯繫辦法 EN
為便於海岸巡防機關(以下簡稱海巡機關)與海關對於通商口岸、海域、海岸、河口與非通商口岸查緝走私工作之協調、聯繫,特依海岸巡防法第十二條第二項規定訂定本辦法。
海岸巡防法 (民國 108 年 06 月 21 日 ) EN
海巡機關與國防、警察、海關及其他相關機關應密切協調、聯繫;關於協助執行事項,並應通知有關主管機關會同處理。
前項協調、聯繫辦法,由海洋委員會會同有關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