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跟蹤騷擾案件保護令執行辦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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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跟蹤騷擾案件保護令執行辦法
EN
第 1 條
本辦法依跟蹤騷擾防制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十四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跟蹤騷擾防制法
(民國 110 年 12 月 01 日 )
EN
第 14 條
法院應於核發保護令後二十四小時內發送被害人、聲請人、相對人、裁定內容所指定之人及執行之機關。
有關保護令之送達、期日、期間及證據,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
保護令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執行之;執行之方法、應遵行程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