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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消防海巡移民空勤人員及協勤民力安全金發給辦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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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警察消防海巡移民空勤人員及協勤民力安全金發給辦法
第 1 條
本辦法依警察消防海巡移民空勤人員及協勤民力安全基金設置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四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警察消防海巡移民空勤人員及協勤民力安全基金設置管理條例
(民國 106 年 12 月 06 日 )
EN
第 4 條
本基金之運用範圍如下:
一、執行勤務死亡其遺族生活之安全金。
二、執行勤務受傷、失能醫療、住院及復健之安全金。
三、執行勤務之其他生活、急難救助安全金。
前項各款安全金額、申請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擬訂,報行政院核定。
第一項因同一事由,已申請其他同性質濟助金者,應予抵充,僅發給差額;已達本基金所定給與標準者,不再發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