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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團法人及非營利社團法人從事跨國境婚姻媒合許可及管理辦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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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財團法人及非營利社團法人從事跨國境婚姻媒合許可及管理辦法
EN
第 1 條
本辦法依入出國及移民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五十九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入出國及移民法
(民國 112 年 06 月 28 日 )
EN
第 59 條
財團法人及非以營利為目的之社團法人從事跨國(境)婚姻媒合者,應經移民署許可,並定期陳報媒合業務狀況。
前項法人應保存媒合業務資料五年,對於移民署之檢查,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第一項許可之申請要件、程序、審核期限、撤銷與廢止許可、業務檢查、督導管理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