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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住臺灣地區之人民受歧視申訴辦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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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居住臺灣地區之人民受歧視申訴辦法
EN
第 1 條
本辦法依入出國及移民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六十二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入出國及移民法
(民國 112 年 06 月 28 日 )
EN
第 62 條
任何人不得以國籍、種族、膚色、階級、出生地等因素,對居住於臺灣地區之人民為歧視之行為。
因前項歧視致權利受不法侵害者,除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外,得依其受侵害情況,向主管機關申訴。
前項申訴之要件、程序及審議小組之組成等事項,由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