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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陸地區人民申請進入臺灣地區面談管理辦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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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大陸地區人民申請進入臺灣地區面談管理辦法
第 1 條
本辦法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十條之一規定訂定之。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
(民國 111 年 06 月 08 日 )
EN
第 10-1 條
大陸地區人民申請進入臺灣地區團聚、居留或定居者,應接受面談、按捺指紋並建檔管理之;未接受面談、按捺指紋者,不予許可其團聚、居留或定居之申請。其管理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