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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出國查驗及資料蒐集利用辦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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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入出國查驗及資料蒐集利用辦法
EN
第 1 條
本辦法依入出國及移民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四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入出國及移民法
(民國 112 年 06 月 28 日 )
EN
第 4 條
入出國者,應經內政部移民署(以下簡稱移民署)查驗;未經查驗者,不得入出國。
移民署於查驗時,得以電腦或其他科技設備,蒐集及利用入出國者之入出國紀錄。
前二項查驗時,受查驗者應備文件、查驗程序、資料蒐集與利用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