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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侵害犯罪加害人身心治療輔導及教育辦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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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性侵害犯罪加害人身心治療輔導及教育辦法
EN
第 1 條
本辦法依性侵害犯罪防治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三十三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性侵害犯罪防治法
(民國 112 年 02 月 15 日 )
EN
第 33 條
第三十一條第一項、第三項至第六項及前條之評估,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成立評估小組辦理。但服徒刑之成年受刑人由監獄、少年受刑人及受感化教育少年由少年矯正學校成立評估小組辦理。
前項評估小組之組成與其辦理第三十一條第一項、第三項、第四項及前條評估之內容、基準、程序與身心治療、輔導或教育之內容、程序、期間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法務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