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法條

法規名稱: 檢舉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給獎辦法
本辦法依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二十二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民國 113 年 01 月 03 日 ) EN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
因檢舉而破獲違反本條例之案件,應給與檢舉人獎金。
前項獎金給獎辦法,由行政院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