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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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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助理人員管理辦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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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交通助理人員管理辦法
第 1 條
本辦法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七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民國 113 年 05 月 29 日 )
EN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
第 7 條
道路交通管理之稽查,違規紀錄,由交通勤務警察,或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執行之。
前項稽查,得由交通助理人員協助執行,其稽查項目為違規停車者,並得由交通助理人員逕行執行之;其設置、訓練及執行之辦法,由內政部會同交通部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