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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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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人員進修及深造教育實施辦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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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警察人員進修及深造教育實施辦法
第 1 條
本辦法依警察教育條例第六條規定訂定之。
警察教育條例
(民國 91 年 06 月 05 日 )
EN
第 6 條
警察大學得設警佐班、專業班等,辦理現職人員進修教育;得設警正班、警監班、研究班等,辦理現職人員深造教育;其實施辦法,由內政部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