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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警械許可定製售賣持有管理辦法 EN
本辦法依警械使用條例第十四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警械使用條例 (民國 111 年 10 月 19 日 ) EN
警械非經內政部或其授權之警察機關許可,不得定製、售賣或持有,違者由警察機關沒入。但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前項許可定製、售賣或持有之警械種類規格、許可條件、許可之申請、審查、註銷、撤銷或廢止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內政部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