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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土功能分區圖及使用地繪製作業辦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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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國土功能分區圖及使用地繪製作業辦法
第 1 條
本辦法依國土計畫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國土計畫法
(民國 109 年 04 月 21 日 )
EN
第 22 條
直轄市、縣(市)國土計畫公告實施後,應由各該主管機關依各級國土計畫國土功能分區之劃設內容,製作國土功能分區圖及編定適當使用地,並實施管制。
前項國土功能分區圖,除為加強國土保育者,得隨時辦理外,應於國土計畫所定之一定期限內完成,並應報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後公告。
前二項國土功能分區圖與使用地繪製之辦理機關、製定方法、比例尺、辦理、檢討變更程序及公告等之作業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