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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各級都市更新公開評選申訴審議會組織辦法
本辦法依都市更新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十五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都市更新條例 (民國 113 年 11 月 13 日 ) EN
都市更新公開評選申請及審核程序之爭議申訴,依主辦機關屬中央或地方機關(構),分別由中央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設都市更新公開評選申訴審議會(以下簡稱都更評選申訴會)處理。
都更評選申訴會由各級主管機關聘請具有法律或都市更新專門知識之人員擔任,並得由各級主管機關高級人員派兼之;其組成、人數、任期、酬勞、運作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