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法條

法規名稱: 公開評選都市更新事業實施者評選會組織辦法
本辦法依都市更新條例第十三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都市更新條例 (民國 113 年 11 月 13 日 ) EN
前條所定公開評選實施者,應由各級主管機關、其他機關(構)擔任主辦機關,公告徵求都市更新事業機構申請,並組成評選會依公平、公正、公開原則審核;其公開評選之公告申請與審核程序、評選會之組織與評審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主辦機關依前項公告徵求都市更新事業機構申請前,應於擬實施都市更新事業之地區,舉行說明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