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 script語法,恐影響到網頁的閱讀
跳至主要內容
:::
網站導覽
English
會員登入
小字型
中字型
大字型
Toggle navigation
整合查詢
整合查詢
最新訊息
中央法規
司法解釋
條約協定
兩岸協議
智慧查找
熱門詞彙:
刑法
、
職業安全衛生
、
勞基法
、
憲法
、
性騷擾
最新訊息
中央法規
司法解釋
條約協定
兩岸協議
綜合查詢
跨機關檢索
熱門法規
相關連結
網站導覽
English
會員登入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性質重要且在一定規模以上部門計畫認定標準
法條
友善列印
法條
法規名稱:
性質重要且在一定規模以上部門計畫認定標準
第 1 條
本標準依國土計畫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十七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國土計畫法
(民國 109 年 04 月 21 日 )
EN
第 17 條
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興辦性質重要且在一定規模以上部門計畫時,除應遵循國土計畫之指導外,並應於先期規劃階段,徵詢同級主管機關之意見。
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興辦部門計畫與各級國土計畫所定部門空間發展策略或計畫產生競合時,應報由中央主管機關協調;協調不成時,得報請行政院決定之。
第一項性質重要且在一定規模以上部門計畫之認定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