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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內政部興辦社會住宅出租辦法
本辦法依住宅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二十五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住宅法 (民國 112 年 12 月 06 日 ) EN
社會住宅承租者,應以無自有住宅或一定所得、一定財產標準以下之家庭或個人為限。
前項社會住宅承租者之申請資格、程序、租金計算、分級收費、租賃與續租期限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或自治法規,由主管機關定之。
社會住宅承租者之租金計算,中央主管機關應斟酌承租者所得狀況、負擔能力及市場行情,訂定分級收費原則,並定期檢討之。
第二項租金之訂定,不適用土地法第九十四條及第九十七條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