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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屋服務事業認定及獎勵辦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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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租屋服務事業認定及獎勵辦法
第 1 條
本辦法依住宅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五十二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住宅法
(民國 112 年 12 月 06 日 )
EN
第 52 條
主管機關為提升租屋市場健全發展,應研擬住宅租賃發展政策,針對租賃相關制度、專業服務及第四條經濟或社會弱勢租賃協助,研擬短、中長期計畫。並就租屋市場資訊、媒合服務、專業管理協助及糾紛諮詢等提供相關服務。
前項服務得由租屋服務事業辦理,其認定及獎勵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