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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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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性能評估實施辦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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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住宅性能評估實施辦法
第 1 條
本辦法依住宅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四十三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住宅法
(民國 112 年 12 月 06 日 )
EN
第 43 條
為提升住宅安全品質及明確標示住宅性能,中央主管機關應訂定住宅性能評估制度,指定評估機構受理住宅興建者或所有權人申請評估。
前項評估制度之內容、申請方式、評估項目、評估內容、權重、等級、評估基準、評分方式、獎勵措施、評估報告書、指定評估機構與其人員之資格及管理等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