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輔導獎勵民間成立租屋服務平臺辦法
法條
友善列印
法條
法規名稱:
廢
輔導獎勵民間成立租屋服務平臺辦法
第 1 條
本辦法依住宅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住宅法
(民國 112 年 12 月 06 日 )
EN
第 44 條
評估機構依前條第一項規定辦理住宅性能評估,應派員至現場勘查及實施必要之檢測,完成評估後,應製作發給住宅性能評估報告書。
前項住宅性能評估報告書,於住宅所有權移轉或點交時,應一併交付住宅所有權人及公寓大廈之管理委員會或管理負責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