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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社會住宅經營管理者評鑑及獎勵辦法
本辦法依住宅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三十七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住宅法 (民國 112 年 12 月 06 日 ) EN
主管機關應自行或委託機關(構)、學校、團體對社會住宅之經營管理者進行輔導、監督及定期評鑑;評鑑結果應公告周知。經評鑑優良者,應予獎勵。
前項之評鑑及獎勵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