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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住宅補貼辦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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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住宅補貼辦法
第 1 條
本辦法依社會救助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十六條之一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社會救助法
(民國 104 年 12 月 30 日 )
EN
第 16-1 條
為照顧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得到適宜之居所及居住環境,各級住宅主管機關得提供下列住宅補貼措施:
一、優先入住由政府興辦或獎勵民間興辦,用以出租予經濟或社會弱勢者居住之住宅。
二、承租住宅租金費用。
三、簡易修繕住宅費用。
四、自購住宅貸款利息。
五、自建住宅貸款利息。
六、其他必要之住宅補貼。
前項各款補貼資格、補貼基準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住宅主管機關會同中央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