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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營造業承攬工程造價限額工程規模範圍申報淨值及一定期間承攬總額認定辦法
本辦法依營造業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二十三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營造業法 (民國 108 年 06 月 19 日 ) EN
營造業承攬工程,應依其承攬造價限額及工程規模範圍辦理;其一定期間承攬總額,不得超過淨值二十倍。
前項承攬造價限額之計算方式、工程規模範圍及一定期間之認定等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