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法條

法規名稱: 原有合法建築物公共安全改善辦法
本辦法依建築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七十七條之一規定訂定之。
建築法 (民國 111 年 05 月 11 日 ) EN
為維護公共安全,供公眾使用或經中央主管建築機關認有必要之非供公眾使用之原有合法建築物,其構造、防火避難設施及消防設備不符現行規定者,應視其實際情形,令其改善或改變其他用途;其申請改善程序、項目、內容及方式等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建築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