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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寓大廈公共意外責任保險投保及火災保險費差額補償辦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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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公寓大廈公共意外責任保險投保及火災保險費差額補償辦法
第 1 條
本辦法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十七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
(民國 111 年 05 月 11 日 )
EN
第 17 條
住戶於公寓大廈內依法經營餐飲、瓦斯、電焊或其他危險營業或存放有爆炸性或易燃性物品者,應依中央主管機關所定保險金額投保公共意外責任保險。其因此增加其他住戶投保火災保險之保險費者,並應就其差額負補償責任。其投保、補償辦法及保險費率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財政部定之。
前項投保公共意外責任保險,經催告於七日內仍未辦理者,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應代為投保;其保險費、差額補償費及其他費用,由該住戶負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