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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住宅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為健全住宅市場、辦理住宅補貼、興辦社會住宅及提升居住環境品質,依住宅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七條第一項規定設置住宅基金(以下簡稱本基金),並依預算法第二十一條規定,訂定本辦法。
預算法 (民國 110 年 06 月 09 日 ) EN
政府設立之特種基金,除其預算編製程序依本法規定辦理外,其收支保管辦法,由行政院定之,並送立法院。
住宅法 (民國 112 年 12 月 06 日 ) EN
主管機關為健全住宅市場、辦理住宅補貼、興辦社會住宅及提升居住環境品質,得設置住宅基金。
中央住宅基金來源如下:
一、政府依預算程序撥充。
二、本基金財產之處分收入。
三、社會住宅興辦之收益。
四、本基金之孳息收入。
五、其他收入。
直轄市、縣(市)之住宅基金來源如下:
一、政府依預算程序撥充。
二、本基金財產處分之收入。
三、辦理都市計畫容積獎勵回饋之收入。
四、都市計畫增額容積出售之收入。
五、辦理都市計畫變更之捐贈收入。
六、社會住宅興辦之收益。
七、本基金之孳息收入。
八、其他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