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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新市鎮住宅優先出售出租辦法 EN
本辦法依新市鎮開發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新市鎮開發條例 (民國 109 年 01 月 15 日 ) EN
主管機關依第十二條規定興建之住宅,優先租售予在該新市鎮就業之家庭及其他公共建設拆遷戶;商業、工業及其他都市服務設施,優先標租、標售予有利於新市鎮發展之產業。
前項新市鎮就業家庭優先租購住宅應具備之條件,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有利於新市鎮發展產業之範圍,由行政院視各該新市鎮之發展需要定之。
第一項優先出售、出租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