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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都市計畫公共設施用地多目標使用辦法
本辦法依都市計畫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三十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都市計畫法 (民國 110 年 05 月 26 日 ) EN
都市計畫地區範圍內,公用事業及其他公共設施,當地直轄市、縣(市)政府或鄉、鎮、縣轄市公所認為有必要時,得獎勵私人或團體投資辦理,並准收取一定費用;其獎勵辦法由內政部或直轄市政府定之;收費基準由直轄市、縣(市)政府定之。
公共設施用地得作多目標使用,其用地類別、使用項目、准許條件、作業方法及辦理程序等事項之辦法,由內政部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