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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住宅租賃事務輔導及獎勵辦法
本辦法依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十四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 (民國 112 年 02 月 08 日 ) EN
主管機關為健全住宅租賃關係,得建立租賃住宅專業服務制度、發展租賃住宅服務產業、研究住宅租賃制度與提供住宅租賃糾紛處理及諮詢。
主管機關得輔導、獎勵其他機關(構)及住宅租賃之相關團體辦理前項事務;其輔導、獎勵之對象、內容、方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一項事務屬住宅法規定之經濟或社會弱勢者,應優先由服務經濟或社會弱勢者之團體辦理。